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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冲冲买了电影票,却因临时有急事无奈“鸽”了观影约;或者不小心选错了观影时间。但单已下、钱已付,追悔莫及也只能接受影院“不退不改”的规定。这样的规则合理吗?9月21日,江苏省消保委援引法院公布的一则关于“网购电影票退改签”的典型案例,并呼吁:电影票不退不改“潜规则”,该改改了。(9月22日《扬子晚报》)

人生有许多美好愿景,也有许多不得已的改期。譬如说,坐火车出行,与友人约定的电影,却常常会因为工作生活中的种种不可预见性,而难免有退改签的需求。但每一张电影票,在购买前都必然要先同意“购票后不能再退票与改签”的条款。同意,买了票就得接受“不退不改”;不同意,你就买不了票,看不了电影。换言之,电影票不给人“改错”的机会,哪怕只是下错了单,它也会回你一句“协议为证,不退不改”。那么,已经买票的消费者是否就注定了“哑巴吃黄连”,有苦也无处诉了?

很显然,“不改不退”并不能只是电影院说了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只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因而,电影院推出的不退不改的条款,也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即所谓的“霸王条款”。这种“潜规则”式的条款苦消费者久矣,是时候改改了!但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电影院的难处。如果消费者买票后可以随时退改签,则极可能造成有限资源的损失,也势必会增加电影院的运营成本。如,一些黄金场次的电影,如果消费者买票后可无条件退票,那么则可能造成抢票囤票,之后再随意退票,让想看电影的人买不到票,也白白造成电影院的损失。

可见,如何退改签,还应把好“度”。江苏省消保委建议,电影票或可参照火车票、机票的退改签规则,根据消费者退改签时间的早晚、距离电影开映的时间距离等,制定差异化、“阶梯式”的退改签收费标准,有条件地允许消费者退改签电影票。如此,既满足消费者合理需求,也降低恶意退票风险,让消费者与电影院风险共担,或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尝试。(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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