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评论员赵强

不少消费者有这样的经历:在网络平台上买了电影票,但临时有事不得不取消,想退票却发现,通过部分网络平台购买的电影票或演出票,只能改签不能退款,有的甚至既不能改签也不能退款。

现在就连火车票、飞机票都可以退改签了,但偏偏电影票、演出票还依然故我,这合理吗?只能改不能退,或者既不改又不退,如此霸道,底气何来呢?

其实,能不能退票,不是合不合理,而是合不合法的问题。写在法律法规里的条款给出了同一个答案,就是:不合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影剧院不能改退票的单方面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者改签的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属于无效的“霸王条款”。

很显然,当影剧院百般推脱不肯退票时,消费者可以不必与他们讲理,而是完全可以直接与影剧院讲法。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去投诉,请他们调解;若不能解决,还可以申请仲裁,或到法院去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日,济南槐荫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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