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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历史进程中,习惯法是一个不断演化的早产儿,它已变得呆板、庞杂了,甚至显得十分做作。为了填平它的鸿沟而颁布了衡平法,但衡平法根本跟不上时代节拍,实际运用中也是无补于事,新的法理学大师庞德和霍姆斯应势而生。

一般来说,继承的事物被继承过来之后,都会受到当地实际环境的影响,并且会逐渐演化成当地别具风格的东西,最突出的例证就是美国的宗教或社会结构迅速美国化,力求实现自由主义和民主化。但是,美国法律的继承却不是这样。美国法律始终坚守着继承的原汁原味,不舍得融进任何个性化的美国特色,甚至达到了机械僵化、墨守成规的地步,美国人在继承法律方面完全丧失掉了表现在政治上的那种继往开来、勇往直前的精神。

如果非要说美国法律已经美国化,那么,唯一的表现就是:扼制法律的演变。年,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在他的文章中感慨道:“这是一件多么不可思议的事情啊,使用一条法律的理由居然还要退回到亨利四世的时期去寻找!”可是,那批被所谓正统的法律学教导出来的美国法官们,多年来不但没有意识到它的荒诞性,而且还对此津津乐道。在美国,私法领域多使用习惯法,而在公法领域里则是自然法占据核心地位。在历史进程中,习惯法是一个不断演化的早产儿,等历史走到美利坚真正建国的时候,它已变得呆板、庞杂了,甚至显得十分做作。

尽管为了填平它的鸿沟又颁布了衡平法,但衡平法根本跟不上时代节拍,实际运用中也是无补于事,而一些联邦党人如詹姆斯·肯特、约瑟夫·斯托里,依然给予习惯法以充分的肯定,甚至连他们的后继者也没有丝毫的改进,一脉相承地继承了他们的观点。不过,第七任总统杰斐逊的观点却完全相反。他不仅不接受习惯法,而且还拒绝承认联邦法院根据习惯法的裁判权所取得的统治地位。他奋勇力争,却依然未能阻挡住英国人布莱克斯东的学说迈进弗吉尼亚大学的脚步,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也是很正常的。

一些居民组织尤其是边疆地区的政党,他们对习惯法不屑一顾,甚至持敌对态度,这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就像霍姆斯把法律改革者定性为愚昧无知那样,法律之所以经常与正义等道德观念混为一谈、分辨不清,那是它因为缺乏惯例的强大约束力,而且法官专业知识不足、律师职业水平也良莠不齐。在边疆地区,那里的文明进步、惯例的强大约束力、职业水平的提高以及法律常识的普及,使得这些问题逐步解决并臻于完善;内森·戴恩、詹姆斯·肯特、约瑟夫·斯托里等人都是习惯法的坚守者,他们对法律常识的普及当然也功不可没。

自然法学说在英国是18世纪开始实行的,在欧洲大陆也是18世纪广泛使用的,它被布莱克斯东稍稍改头换面之后便在美国取得了至高无上的权威。18世纪末,自然法学说在它的祖国遭到公众的质疑,其统治地位随即被历史法理学学派推翻,它不再对欧洲大陆的政治产生影响力了。然而,自然法学说已经在美利坚生根发芽,并开花结果了,它逐渐在宪法中被制度化、规范化,从州政府到联邦政府,它们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法学在学术上的机械僵化状态一直延续到了年代中期。当时,联邦法院法官罗伯茨做出判决,同意对农业调整管理局一案进行复审。司法复审制本来是一种可以启迪人们做出具体分析的科学构想,但它却深刻地演绎着机械论的思想观念。他甚至还断言,法院在宣布国会颁布的某一项法令无效时,法院唯一要做的事情就是“看那项被宣布无效的法令是否违反自然法,寻找有关的宪法条文同那项法令进行对比即可”。

在美国学术史上,最令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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